(2017)粤0515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外省”、“二龙”,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未检办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烈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郑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及“猪”、“���莫”等人(均在逃)因经济拮据,萌发盗窃摩托车的念头,实施盗窃作案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郑创宇、王子杰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区澄华街道“万豪住宿”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的一辆无牌粉红色“绵羊”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5元)。2、2017年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郑某、“猪”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区广益街道“汇景花园”二期大门口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的车牌号码为粤D×××××的黑色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6元)。3、2017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郑创宇、“猪”、“生莫”及“生莫”的朋友驾驶摩托车窜至澄海中心市场里面的摩托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无牌红色方龟女庄摩托车(无法估价)。4、2017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案人郑某、“猪”、“生莫”及“生莫”的朋友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区“宜馨花园”B区16号“成长日记”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蔡某的一辆红色龟仔摩托车(无法估价)。5、2017年1月11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人郑某、“生莫”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区卜蜂莲花商场停车场,由郑某在停车场外接应,张某与“生莫”进入停车场,在张某与“生莫”着手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红色太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82元)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和同案人郑某现场被抓获,同案人“生莫”逃脱。综上,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作案5宗,盗窃数额7463元,其中盗窃未遂1宗、盗窃未遂数额4882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郑某、王某2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特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