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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彦伟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徐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8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曲占彬,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明,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徐彦伟,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扶余县弓棚子镇腰房村2社,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日做出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徐彦伟于2016年7月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扶余市弓棚子镇腰房村东侧建房用做扒花生库房,占地面积793.12平方米,地类为旱地(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徐彦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对徐彦伟处罚如下: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旱地处以每平方米7.00元的罚款,罚款计:5551.84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日送达给徐彦伟,徐彦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20日经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徐彦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宗地图、现场图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地类认定及用地规划情况的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违法案件会审记录、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徐彦伟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处罚内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2项处罚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相峰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庆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