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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喜凤与孙仁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凤,孙仁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4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凤,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被执行人孙仁家,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申请执行人李喜凤与被执行人孙仁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3693.14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抵顶后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