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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洋、周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刘洋,周爱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435号原告: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京杭运河邳州水上服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周爱玲,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周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