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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杰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华宇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齐齐哈尔市华宇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694号原告:陈杰,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九井镇。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齐齐哈尔市华宇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米雪,经理。被告:曹勇,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讷河镇。原告陈杰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华宇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