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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琦与杨忠朝、丁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杨忠朝,丁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77号原告:王琦,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忠朝,具体信息不详。被告:丁玉明,具体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具体信息不详。原告王琦与被告杨忠朝、丁玉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琦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