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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侦潜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侦潜,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罗侦潜,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侦潜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刘军24888元,现申请执行人罗侦潜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