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肖俊与柏承明、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肖俊,柏承明,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522房。法定代表人:杨彦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立,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俊,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柏承明,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3001房。法定代表人:姜伯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光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姜伯伦,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法定代表人:史彩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俊以及原审被告柏承明、湖南四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伯伦、湖南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将另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为55900元,由上诉人湖南盛世金融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罗 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昊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