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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细华、陈送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细华,陈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杨细x,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陈送x,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杨细x与被执行人陈送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人陈送x银行存款3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