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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巫溪县企业退休职工协会与刘应珍保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巫溪县企业退休职工协会,住所地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4197-6。法定代表人陈和平,系该协会会长。被执行人刘应珍,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地址巫溪县。巫溪县企业退休职工协会与刘应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巫法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巫溪县企业退休职工协会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刘应珍返还巫溪县企业退休职工协会新宝平鼓18个、新宝军鼓1个、镲子3付、���蛋鼓1个、大锣1面、镲子2付(换钹末子)、大鼓1个、广场音响1台、功放音响1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应珍已经离开巫溪,具体地址不明,且执行标的物下落不明,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刘应珍,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赔偿。申请执行人巫溪县企业退休职工协会提供的标的物交付的线索均已查找完毕,未能找到执行标的物,未能执行兑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巫法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万卿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