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世忠与柳林县穆村中心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忠,柳林县穆村中心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10号原告:王世忠,男。委托代理人:王永军(王世忠之子),男。被告:柳林县穆村中心校,住所地:柳林县穆村镇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王致东,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宁鹏飞,男。原告王世忠与被告柳林县穆村中心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世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世忠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王世忠1525元。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