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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亚与赵伟、韩双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赵伟,韩双喜,郝亚洲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08号原告薛亚,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赵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韩双喜,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第三人郝亚洲,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亚诉被告赵伟、韩双喜,第三人郝亚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薛亚基于与第三人郝亚洲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与本案被告赵伟、韩双喜无关联性。故原告薛亚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8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薛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