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141陈红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141号原告:陈红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营业场所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负责人:王星昌,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营业场所灌云县新民南路139号。负责人:XX,该分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红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移动灌云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军、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及中国移动灌云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服务欺诈赔偿原告1500元;2.判令被告无条件给予恢复原告办理的集团业务,确保与政务通短号通信正常;3.判令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向本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在江苏移动掌上营业厅和网上营业厅等电子渠道通过密码验证,办理了(政务通)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集团网业务,同时申请了集团短号62226。该集团套餐业务已于当日申请成功,次日已经生效,且实现了根其他政务通集团内成员互打免费。但是原告突然在2017年3月20日未告知原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集团套餐名称,关闭短号,导致原告无法与政务通集团成员互打免费。被告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国移动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开承诺的“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五条禁令”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经营服务涉嫌欺诈,被告的做法严重侵权并违法。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移动灌云分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在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的1500元,原告明确了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的欺诈表现行为,应该是如果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和原告建立了所谓的政务通电信关系,单独的更改套餐,无法与其他政务通正常通话,这仅是违约而不是欺诈。因此,原告的第一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自2017年3月14日通过掌上营业厅和网上营业厅的电子渠道,办理了政务通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集团网业务,至今被告没有对原告所办理的业务作任何的修改,因此,原告的第二项主张不能成立。3、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由于没有违约和侵权行为,不应当向原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也没有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原告通过网上营业厅自行申请并开通了集团V网业务,加入的集团名称为(政务通)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套餐内容为10元包省内主叫1500分钟,对应的短号为62226,长号为188××××3708,开通后原告正常使用套餐内业务。2017年3月16日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向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递交申请书,申请将其单位的系统名称变更为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将单位真实成员进行统一归管。同日,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一并递交申请,提出为方便其单位对内部移动号码短号进行统一编排管理,暂时取消其单位与全市政务通大网的关联关系。此后,188××××3708加入的集团名称变更为灌县第一人民医院,套餐名称仍为10元包省内主叫1500分钟,短号为62226,但无法在套餐内实现与全市政务通短号通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开通业务截图、通话截图、短信截图(截图均系打印件),被告提交的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及明细表、188××××3708号码对应业务截图打印件,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就集团V网业务订立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应的内容是10元包省内主叫1500分钟,每月费用10元,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因服务欺诈赔偿原告1500元,对此,结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存在有欺诈行为,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办理的集团业务,确保与政务通短号通信正常。原告办理的业务内容为10元包省内主叫1500分钟,按照对应号码188××××3708的集团V网业务查询情况,该业务内容始终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需要恢复办理的情况。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确保与政务通短号通信正常这一诉求,因原告加入的集团V网中原有成员为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职工,通过该院申请,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将集团V网与全市政务通关联后,实现与全市政务通的通信正常。但2017年3月16日,经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申请将集团V网与全市政务通关联暂停,导致无法与政务通通信正常,与政务通通信关联这一内容并不包含在原、被告之间订立的集团V网套餐内容内,其实现依托的是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现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暂停关联,对集团V网套餐10元包省内主叫1500分钟使用并无影响,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申请开通集团V网业务的合同目的是实现与全市政务通通话1500分钟免费,庭审中告知其所开通的集团V网业务无法与政务通关联,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仍坚持继续使用集团V网业务,此系原告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中国移动连云港分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对被告中国移动灌云分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因中国移动灌云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对原告针对该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