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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闫明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241号原告:闫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明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主审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78.97元,由原告闫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