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天云与李俊龙、姜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云,李俊龙,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周天云,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俊龙,男,土家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姜兰,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天云与被执行人李俊龙、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0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俊龙向申请执行人周天云归还借款本金84万元,并以8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周天云支付利息;若被执行人李俊龙未履行给付义务,则被执行人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李俊龙、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1086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龙、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69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李俊龙、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8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向申请执行人周天云支付利息。三、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李俊龙、姜兰、湖北谷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8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周天云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