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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3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23499.50元。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川0115执31号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完全相同,具有关联性。现将本案件并入(2017)川0115执31号案件,以(2017)川0115执31号案件为母案进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623499.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623499.50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3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