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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秀君与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君,长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69号原告陈秀君,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长岁(XX),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秀君诉被告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秀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83.3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1.68元,由原告陈秀君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