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珊珊、曾庆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珊珊,曾庆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13号申请人:徐珊珊,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申请人:曾庆岭,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申请人徐珊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庆岭驾驶的属于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价值3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何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曾庆岭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