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恩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高,杨顺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5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恩高,男,194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杨顺领,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在执行王恩高与杨顺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昌民初字第106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昌执字第119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恩高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恩高述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昌平法院申请执行,但昌平法院执行力度很小,请求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12月18日,昌平法院作出(2009)昌民初字第10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顺领赔偿王恩高医药费15406.33元、营养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1821.7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32128.03元。2010年1月26日,昌平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昌平法院发还王恩高案款30100元。昌平法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杨顺领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1日,昌平法院因杨顺领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另查,昌平法院尚有常玉莲、王桂军、王宝兴、王雨萌、王佳旺、李琳申请执行杨顺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六案,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7万余元,均在执行过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昌平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王恩高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恩高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范红萍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梓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