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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民富温室管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石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民富温室管棚有限公司,上海申石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181号原告:上海民富温室管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港经济小区北区94号。法定代表人:朱俊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石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富温室管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石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