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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尚某与邢其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邢其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民初52号原告:尚某,男,2013年10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理人:杨某(尚某之母),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圆方兴港小区。被告:邢其斌,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尚某与被告邢其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尚某负担。审判员  崔新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