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96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剑波,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40573-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张丽子被执行人:王光伟被执行人:张文刚被执行人:赵贵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8163-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子。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66538.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