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帅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18号被执行人李帅。本院在执行李帅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初250号刑事裁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