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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帅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18号被执行人李帅。本院在执行李帅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初250号刑事裁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