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进与侯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进,侯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宋进,男,1958年9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驰,男,36岁,科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侯广林,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进与被执行人侯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