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7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牟海滨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653号牟海滨诉徐淑莲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海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徐淑莲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至申请人牟海滨名下。二、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牟海滨承担。本执行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