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7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牟海滨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653号牟海滨诉徐淑莲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海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徐淑莲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至申请人牟海滨名下。二、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牟海滨承担。本执行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