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河北峰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河北峰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河北峰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薛村(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董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峰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雪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