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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俞广铮与丹东市元宝区品安东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广铮,丹东市元宝区品安东便利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684号原告:俞广铮,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丹东市元宝区品安东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江公寓小区72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郑爱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广铮与被告丹东市元宝区品安东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广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广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广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广铮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