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418、1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莫新娣与温喜坤、梁胜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新娣,温喜坤,梁胜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418、1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新娣,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温喜坤,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梁胜娣,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莫新娣与被执行人温喜坤、梁胜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喜坤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粤B×××××),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车辆未实际扣押;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圣春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博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