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30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成全与施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全,施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30民初363号原告:刘成全,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华,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刘成全诉被告施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联。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成全负担。审 判 长 顾 硕审 判 员 黄菲菲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