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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维刚与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刚,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刚,男,59岁。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矿长。被执行人:孙殿权,男,64岁。申请执行人王维刚与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孙殿权、蛟河市金海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维刚维修款1.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1.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8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1.2万元付清时止)。二、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对上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维刚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吉0281执49号案件向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孙殿权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蛟河市河北街道世纪路55-67(世纪新村E区20号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74.6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Y00014635),该房屋于2017年3月21日已被另案查封[案号为:(2016)吉0281执1064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孙殿权、蛟河市金海煤矿[案号为:(2011)蛟民执字第894号]及其法定代表人万金海[案号为:(2015)蛟民执字第10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查明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蛟河市金海煤矿已停产多年,且于2016年已申报关闭。因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海煤矿、孙殿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书 记 员  鲍 晶书 记 员  鲍 晶(此件3页,印6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