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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锦州市龙栖湾新区九堂钢材经销部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龙栖湾新区九堂钢材经销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702民初646号原告:锦州市龙栖湾新区九堂钢材经销部,住所地锦州市***村,注册号210730*********。经营者:宋九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庚,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法定代表人:张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锦州市龙栖湾新区九堂钢材经销部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市龙栖湾新区九堂钢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87250.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86175元,合计373425.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共签订3份《钢跳板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脚手架、钢脚手管扣件、钢跳板货物,合同总金额为725000元人民币。货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发票收到后付款。一方迟延履行的,向对方支付应付款的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依据实际交货情况,开具了737250.6元的发票。但被告至今为止仅支付了45万元货款,尚欠287250.6元款项及违约金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经过财务核账,双方实际交易的总额为727360.6元,多开了约一万元的发票,欠款实际数额277360.6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希望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能够调解解决。我公司同意欠款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违约金希望对方放弃,诉讼费我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市龙栖湾新区九堂钢材经销部拖欠的货款277360.6元;二、如果被告违约,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违约金8万元;三、案件受理费345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