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英峰与被执行人芦江波、申山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英峰,芦江波,申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58号至二申请执行人:史英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芦江波,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山宏(系芦江波之妻),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英峰与被执行人芦江波、申山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山宏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山宏工资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