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贺洪为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贺洪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44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铭,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贺洪为,男,1974年12月7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贺洪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扣押的被执行人贺洪为名下粤B×××××车辆(车辆型号捷达牌FV7160CIFE3,车架号LFVAA11G653025891)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6月8日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张厚武(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44150元竞得。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车辆过户给买受人张厚武。处分车辆所得款项人民币44150元的处理:①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指定帐户人民币30000元;②收取执行费人民币350元;③付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④退还被执行人贺洪为12800元(户名:贺洪为。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2×××06)本院认为,(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3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3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