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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7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华晨塑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华晨塑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陆槐荣,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7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2号。代表人:江行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琼舫,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华晨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竹简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陆槐荣。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57号第3层。法定代表人:何富军。被执行人:陆槐荣,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陆槐荣、陈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737号文澜雅苑9号1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0)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334745.09元【详见杭州萧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萧审评[2016]第2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5月26日10时至2017年5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庄新达(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62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槐荣、陈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737号文澜雅苑9号1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0)第XXX号】归买受人庄新达所有。二、买受人庄新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