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吴绍洪与李某、李中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洪,李某,李中良,李天顺,殷创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759号原告:吴绍洪,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秀,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201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李中良,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李天顺,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殷创波,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新围村三队6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20914455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敏,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洪诉被告李某、李中良、李天顺、殷创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需确认李某的监护人马小兰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俊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