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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利梅、刘章妮等与王永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梅,刘章妮,王永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082号原告:陈利梅,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陈跃连女儿。原告:刘章妮,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陈跃连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素梅,河北省临漳县世纪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刚,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海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利梅、刘章妮与被告王永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利梅、刘章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7年2月17日王永刚与陈跃连签订的协议书;2、王永刚归还陈利梅、刘章妮借款4万元;3、诉讼费由王永刚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王永刚向陈跃连借款4万元,用于生意周转。2017年2月7日,王永刚与陈跃连协商,将登记在其亲戚王光峰名下的黑色现代圣达菲牌轿车用于抵偿欠款,车牌号为冀D×××××。王永刚与孙改林、陈树芳、陈跃连、陈庆丰、陈玉珍五人签订抵顶协议,抵销王永刚与五人共计18万元的借款。王永刚与五人签订了协议,但该车辆是查封车辆,无法进行转让。现陈跃连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陈利梅、刘章妮要求王永刚还款,王永刚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刚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利梅、刘章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陈利梅、刘章妮。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