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慧华与樊碧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华,樊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马慧华,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樊碧霞,女,1964年5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马慧华与被告樊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樊碧霞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马慧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樊碧霞偿还借款27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365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樊碧霞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但均未查实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至2016年,本院已有被执行人案件5件,涉及标的50余万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未查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