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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与辉县市太行碳素有限公司、白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辉县市太行碳素有限公司,白业洲,刘堂英,辉县市鑫隆建材有限公司,杨福香,辉县市孟庄镇新星铸钢厂,岳生林,段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1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住所地:辉县市东环路与东西大街十字东南角。负责人:任宏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建洋、郭永乐,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清收中心员工。被告:辉县市太行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西平罗乡圪当坡村北。法定代表人:白业洲,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白业洲,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堂英,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辉县市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薄壁镇沟湾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杨福香,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杨福香,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辉县市鑫隆建材有限公司、杨福香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孟庄镇新星铸钢厂,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郭村。负责人:岳生林,该厂经营者。被告:岳生林,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段玉平,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岳生林、段玉平共同代理人王增森,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辉县市孟庄镇新星铸钢厂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其中被告辉县市孟庄镇新星铸钢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孟庄镇新星铸钢厂的起诉。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