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03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光与被执行人王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光,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光,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洪,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建光与被执行人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王洪归还申请执行人郭建光本金1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到位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曾 兴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