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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彦琴诉被告人张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琴,张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841号原告:陈彦琴(曾用名陈艳琴),女,生于1965年6月23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张忠惠,女,生于1957年10月8日,汉族,退休职工,住陕西省西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琴与被告张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琴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张忠惠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彦琴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彦琴撤回对张忠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陈彦琴负担。审判员  付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