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聚尊钢管租赁服务部与云南安宁建工集团钱森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聚尊钢管租赁服务部,云南安宁建工集团钱森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聚尊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徐克成,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生,重庆市渝北区人。被执行人云南安宁建工集团钱森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钱森。委托代理人孙小龙,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关于昆明市西山区聚尊钢管租赁服务部与云南安宁建工集团钱森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聚尊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标的为341276.85元、案件受理费2589元,执行费5019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聚尊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云南安宁建工集团钱森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41276.85元,剩余300000.00元为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传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