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执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唐云峰杨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杨光春,石世合,唐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4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帝豪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1014536T。负责人谭晓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光春,女,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巫溪县。被执行人石世合,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巫溪县。被执行人唐云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巫溪县。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112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唐云峰、杨光春、石世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75500.00元。在执行过程,经过财产调查,在划拨被执行人唐云峰银行存款11109.38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万卿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