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7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仕群与陈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仕群,陈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779号之二原告:周仕群,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都江堰市。被告:陈志林,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仕群与被告陈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川0181民初77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川0181民初779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周仕群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银杏路“北郡”X号X栋X单元X层X号住宅1套(产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4**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陈志林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紫坪铺镇都江X组X号附X号X栋单元X楼X号的联建楼房(产权证号:权XXXX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