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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追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曾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3民初62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牛街镇杆家坝村大坝组36号。被告:曾某某,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庙坝镇黄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追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双方自愿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光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