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追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曾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3民初62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牛街镇杆家坝村大坝组36号。被告:曾某某,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庙坝镇黄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追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双方自愿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光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