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刘雪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刘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生于1988年3月23日,住陕西省洛南县。被执行人刘雪民,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与被执行人刘雪民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雪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建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雪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雪民主动履行了5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建国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