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承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承斗,周美钰,福鼎市德福茗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承斗,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周美钰,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德福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湾后。法定代表人:杨承斗。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承斗、周美钰、福鼎市德福茗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99726.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杨承斗、周美钰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杨承斗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城办事处御景园13#楼1梯402室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进行拍卖,本案已分配拍卖所得款11643.9元。现杨承斗、周美钰、福鼎市德福茗茶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杨承斗、周美钰、福鼎市德福茗茶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