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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张鉴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张鉴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鉴威,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5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鉴威在你行处开立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征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