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组织机构代码:69882057-9。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153336-9法定代表人弥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与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400000元承兑汇票。该汇票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圣博莱阀门有限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