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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友桂与吴莉容、吕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9执88号彭友桂、吴莉容、吕顺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友桂与被执行人吴莉容、吕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友桂要求被执行人吴莉容、吕顺庭返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19600元,且支付案件受理费2040元、执行费1244元。申请执行人彭友桂分别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15日领取了被执行人吕顺庭支付的借款本息共计89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