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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秀乱与何书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乱,何书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7号原告:何秀乱,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夕芹,系原告妻子。被告:何书秀,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利,系被告女儿。原告何秀乱与被告何书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何秀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乱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何秀乱负担。审 判 长  穆小刚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人民陪审员  张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阿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