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秀乱与何书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乱,何书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7号原告:何秀乱,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夕芹,系原告妻子。被告:何书秀,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利,系被告女儿。原告何秀乱与被告何书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何秀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乱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何秀乱负担。审 判 长 穆小刚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人民陪审员 张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阿迪 关注公众号“”